注冊公司超范圍經營的后果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,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,公司登記機關逾期不登記的,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變更經營范圍未經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批準的項目批準,擅自從事有關經營活動,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執照。
2、《民法通則》第四十九條第(一)項:企業超過登記機關批準登記的經營范圍非法經營的,除法人承擔責任外,還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行政處分、罰款,可以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3、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六十三條一款第(四)項、二款:超過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進行經營活動的,根據其情節輕重,予以警告,沒收違法所得,處以違法所得數額三倍以下的罰款。但是,不超過3萬元,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1萬元以下罰款。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,從事非法經營的,責令停業整頓,沒收非法所得,并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,不超過三萬元,無非法所得的,處一萬元以下罰款。情節嚴重,吊銷營業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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